颇受关注的搜索引擎Google(中文名“谷歌”)的商标之争,昨日落下帷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北京谷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同时,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损失等共计10万元。
“谷歌中国”系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谷歌中国”起诉称,在美国Google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后,“北京谷歌”注册以“谷歌”为名的企业名称,其行为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取得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余元。
昨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北京谷歌”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 “谷歌”字样。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谷歌中国造成的损失,判令“北京谷歌”赔偿损失等共计10万元。
2007年12月26日,“北京谷歌”以“侵犯名称权”,起诉“谷歌中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Google不构成侵权。此后,“谷歌中国”将“北京谷歌”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