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农民擅自组织生产“脑白金”“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3000余盒、案值25万余元,日前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这也是常州市中院率先在全省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提审”刑事第一案。

法院查明,“黄金搭档”“脑白金”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至今为止,公司只许可了珠海康奇和无锡健特药业两家公司使用“黄金搭档”“脑白金”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企业均无权使用。

2007年底至2008年1月间,常州市武进区在家务农的秦兴才租用当地太湖快艇有限公司的厂房,未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脑白金”商标口服液700盒、“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2840盒。经鉴定,其生产的“黄金搭档”和“脑白金”口服液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估价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兴才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涉案的假“脑白金”、假“黄金搭档”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