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市属单位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个人负担标准将统一。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2009年公费医疗标准,3000元以内的门诊费用在职个人将负担20%,1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在职个人负担10%。此外,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的“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万元内住院费个人负担10%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统一市属单位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个人负担标准:对于门诊费用,年度内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对于住院费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同时,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费用负担比例计算;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负担的50%;大专院校、离休人员、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疝补片费用纳入报销

明年,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的“疝补片”费用也将与职工医保目录一样,纳入公费医疗的支付范围,其中“疝补片”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同时,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用自费药签协议书

市劳动保障局强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院方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详细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结算单,并列清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及报销类别。各享受单位应当对享受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单、处方、结算单等单据实行单独存档,保管期限为15年。

久居外地退休者医疗费可报销

长期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当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及本市合同医院作为自己看病的定点医院。属市属单位的,需到合同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异地发生医疗费的报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马上就访

《通知》只是现政策汇总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确认,这次出台的《通知》并非公费医疗改革的举措范畴,而是将现有政策予以汇总,并进一步明确,1990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也继续有效。据悉,酝酿中的公费医疗改革方向仍为向职工基本医保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