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是我国农业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属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前,化肥行业适用的产业政策如下:
增值税优惠:200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设在西部地区、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70%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我国气头氮肥上市公司多位于西部,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限价和出口关税: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2006年将尿素出厂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同时停止尿素出口退税政策,并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2006年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的税率),以上政策在2007年继续执行。此外,还规定:对化肥生产用电施行优惠电价、对化肥生产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