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速公路施救服务乱收费成为群众举报热点之一。河北省物价局组织精兵强将,以举报案件为线索,对部分高速公路施救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退还多收费用,受到群众的拥护和表扬。
一、检查取得较好成效
高速公路施救大都在交警部门的指定下进行,一般每个县城路段只有一个施救单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施救单位对施救服务“一口价”,车主没有选择的余地。如2008年4月4日,一辆富康轿车在京珠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某维修中心停车场进行拖车作业,从出事地点到停车场距离约为47公里,应收500元,而该停车场强行向事故车主收费2800元。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河北省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车主多收价款2300元。据统计,十天的检查中,河北省物价局退还群众17000元,没收无法退还金额20000元,有效震慑了施救单位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欢迎,部分车主还送来了锦旗和表扬信。
二、高速公路施救服务违规收费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高速公路施救违规收费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违规收费具有普遍性。此次检查的7个高速公路施救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标准收取施救服务费现象,而且根据抽查统计,违规收入金额约占到施救服务营业收入的40%—50%。二是收费标准具有随意性。由于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高速公路施救单位服务收费的随意性较大,每次的收费基本在应收金额的1—5倍不等。特别是对清障拖车服务费、吊车使用费凭空要价,没有标准可言。三是收费手段具有隐蔽性。部分高速公路施救单位为掩盖其违规收费行为,在票据上仅填写金额,不填写拖车公里数或使用吊车的时间,为检查设置障碍。
三、高速公路施救服务违规收费形成的原因
(一)租用大型施救设备负担重。施救单位大都没有大吨位的拖车和吊车设备,遇到大型事故车清障或需要用吊车作业时,只能租赁其它企业的设备进行作业,而租赁费用往往高于政府制定的拖车服务费和吊车费很多。为了弥补差额获得利益,施救单位往往会选择超标准收费。
(二)收费监管存在缺位现象。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分工,对高速公路施救单位的违规收费行为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而高速公路施救单位都在各县境内,收费行为也发生在各县境内,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在价格监管上存在着“上面够不着,下面管不了”的缺位状态。
(三)施救单位依法收费意识淡薄。一些施救单位和收费人员依法收费的观念淡薄,缺乏自律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随意提高标准收费。各施救单位之间还存在相互攀比,抬高价格的现象。同时,一些车主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少车主是在高额收费难以承受的情况下才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的。
四、规范高速公路施救服务收费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施救服务收费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考虑高速公路施救工作的技术性和高风险性,兼顾施救单位的合法利益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合理可行的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施救单位的设备及施救方式更新很快,应对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避免脱节。
(二)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委托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所在区域的施救服务违规收费行为。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委托后,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施救服务收费的巡查;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事故车主的举报,退还多收价款,并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深入开展明码标价工作。各高速公路施救单位应按照2001年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救单位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
(四)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帮助施救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树立依法收费意识,减少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