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