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深圳市东方红蜻蜓”……乍看都是“红蜻蜓”,但它们分属不同的产地和厂家,这不仅让普通消费者难辨真假,也对“红蜻蜓”商标的真正持有人构成了侵权。2008年5月,“红蜻蜓”商标持有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来兰打假,分别将4家销售含有“红蜻蜓”字样和商标的批发商告上法庭,各索赔20万元。兰州中院对该侵权系列案审理后,近日对其中3案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一审裁判3家侵权经销商赔偿浙江红蜻蜓公司12万元。
近年来,随着“红蜻蜓”商标的驰名效应,个别厂商规避法规“傍名牌”,达到消费者误认误购的目的。2008年4月,浙江红蜻蜓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兰州市场进行调查后,将4家公然销售“傍红蜻蜓”鞋的批发商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4商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红蜻蜓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
兰州中院对该系列商标侵权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后认定其中3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两被告人分别向红蜻蜓公司赔偿6万元、4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侵权。另一被告经法庭主持调解,与红蜻蜓公司达成了赔偿2万元损失的和解。目前,另一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