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权时帮忙离任后受贿

  昌平区交通局原科长被判十年

  曾任(北京市)昌平区交通管理局出租管理科科长的李淑丽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出租公司在司机考试、车辆检验过程中谋取利益,又在改任统计科科员后接受事主给予的好处。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一审认定李淑丽的行为属于受贿,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李淑丽在担任昌平区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打招呼、说情的方法,违规使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机培训考试、车辆检验等方面达到合格上路行驶条件,为其谋取利益。2002年10月22日,在李淑丽的要求下,天寿山公司花总价28万余元,贷款为李淑丽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还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又为该车支付了保险费、养路费等1.7万余元。

  根据资料显示,2000年之前,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每年进行出租行业年度审验工作,包括出租企业资质审验、驾驶员培训考试、运营车辆检验等,由原出租汽车管理局组织实施,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协助配合。其中,检验不合格的运营车辆的复检工作由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李淑丽就在那时担任昌平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一职。2000年以后,由于机构改革,交通局只保留运营车辆检验工作。后来,李淑丽改任统计科科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淑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