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沪郊“农家乐”等蓬勃兴起,但很快遭遇“成长的烦恼”,比如“身份”不明,难以取得相关证照,建房也难以获得土地指标等。这些难题,曾令不少农业游投资者和经营者打起了“退堂鼓”。昨天,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六部门联合推出《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一一打通基层反映较集中的用地、税收、工商登记等“瓶颈”,推动本市农业游加速发展。
本市首先放宽了农业游项目的市场准入条件。《意见》首次提出,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且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分别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农业游经营活动,将明确获得税收优惠。《意见》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游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家乐观光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和个人将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取得农产品销售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家乐取得的餐饮、住宿、门票等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向直接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专用发票”。
相关金融服务也将配套到位。今后,对经评定为市级守信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享受3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手续的优惠。同时,本市还将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加强农业旅游观光、体验等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备受关注的用地问题,更有了多重突破。根据规定,新办农业游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修缮后发展。那些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经核定后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确认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用以支持农业游项目用地。
本市首先放宽了农业游项目的市场准入条件。《意见》首次提出,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且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分别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农业游经营活动,将明确获得税收优惠。《意见》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游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家乐观光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和个人将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取得农产品销售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家乐取得的餐饮、住宿、门票等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向直接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专用发票”。
相关金融服务也将配套到位。今后,对经评定为市级守信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享受3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手续的优惠。同时,本市还将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加强农业旅游观光、体验等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备受关注的用地问题,更有了多重突破。根据规定,新办农业游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修缮后发展。那些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经核定后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确认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用以支持农业游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