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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担任财政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担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12年间,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一家公司20%的干股,身兼八职的合肥市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涉嫌受贿罪一案于8月30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23万元单位以及个人财物部分,董黎明予以承认,但是另外1180万元的公司股份,董黎明坚称是“借款投资”并非“受贿”。
今年41岁的董黎明案发前,除了担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还担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因涉嫌受贿罪,董黎明于今年年初被纪检部门调查,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董黎明于1997年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贿赂涉嫌受贿数额超过了1200万元,其中最大两笔分别为180万元和1000万元的干股。
2007年下半年,刘某为日后得到时任财政局长的董黎明的帮助,提出要与董黎明合作开公司,经商议,由刘某代为出资180万元,鉴于董黎明的公务员身份,以董黎明“小舅子”的名义代入股,成立安徽尊贵钢结构公司。
2008年10月合肥市政府进行推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时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同时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合肥市一家建筑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贷款公司,并向该公司提出入股20%的想法,但是自己资金不足,经协商,该公司代其出资1000万元。2009年4月,董以其它人名义与其它股东注册成立了合肥新站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董黎明对于收受部分单位和个人的23万元财物部分,表示没有疑义。但是一再声称另外180万元和1000万元的款项为“借款”,并非“受贿”。
“2007年刘某找到我说要一起成立一个钢结构公司,他是我十多年的好朋友,碍于面子,我就同意了”,董黎明说,因为自己并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先从刘某处“借款”180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买到土地,所以之后钱退还给了刘某。
对于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干股,董黎明也坚称是“借款”,董黎明交待,在2008年,自己担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主动找到瑶海区这家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提出让该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发起人,并且表示了入股20%的兴趣。但是又觉得自己资金有限,周某主动挑明愿意“借款”代其入股。
“一开始我就意识到这是违纪行为,所以不到四个月,我就主动提出退股,并签署了退股协议”,法庭上,董黎明坚称自己行为是“违纪”并非“违法”,“我并没有占有这1000万元的意愿,周某之前曾经向我行贿几万元,被我拒绝。我连几万元都不会收,怎么会要这1000万元呢?”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8月份董黎明提出退股要求,由于法律限制未能如愿。至案发时,董黎明仍实际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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