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幽灵似的“禁鲜令”不会永远死而不僵的,为它敲响丧钟送终已经为时不远了。不因其它,只为它与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国发〔2007〕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精神完全背道而驶!谓予不信,请君拭目以待!
国务院对发展我国奶业的重视是一贯的,但是单独发文对行业发展加以具体指导,则始于2005年国办24号文《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贯彻“通知”精神两年来,各地各级政府普遍重视了我国奶业的发展,因为奶业的发达程度能够反映了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但是对奶的科学认识普遍不足,正如“通知”标题所述,多局限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停留在问题的表面上,荒唐的“禁鲜令”由此应运而生。因此在贯彻“通知”的第二年,当国际市场出现了“牛奶贵如油”剧变的时候,我国奶业不仅没能把握住发展的新机遇,反而凸现了产业所存在的局限性,尤其是我国奶农生存力的脆弱性,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因此迅速下达了国务院〔2007〕31号文《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味深远地提出“立足当前解困,着眼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的五大“原因”,在五大原因中名列第一的是“原料奶质量有待提高”,要求“把提高原料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努力提高原料奶的乳脂率和乳蛋白含量,降低菌落总数。”“完善原料奶质量标准体系,抓紧按照生鲜乳品卫生标准修订原料奶收购标准。”
如果我们能够切实从规范生奶收购的国家标准上起步,将其作为一个突破口,重点放在生奶质量的分级上,同时恢复原有规定,明确不同级别的生奶应用于不同奶制品制造的适用范围;然后按照不同产品应有的“热处理强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奶和奶制品的加工工艺法规和成品标准,就有可能较为顺利地修改和完善整个奶业的国家标准体系,逐步提高我国奶和奶制品的食用安全性和产品质量的水平。因为生奶的生产和质量,处于整个奶品加工的起点位置,它的定位,实际上决定了其它所有处于下游环节上的奶和奶制品标准的基础水准。
对比2005年国办24号“通知”,可以发现今年国务院的31号“意见”的有些提法,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对加工企业的设立审批办法,原来是简单的“备案制”(24号“通知”增加了 “进口奶粉备案”要求),现改为“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又如明确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完善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液态奶标识制度”等,这些都是认识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但是也应该看到,依然存在一些停留在原来水平上的比较模糊的提法。如并列提出“完善复原乳检测技术、方法和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还不如直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为“完善液态乳受热强度检测技术、方法和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更为科学。
实际上,两年前国办下发的24号“通知”就提出了“完善液态奶标准”的要求,然而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在奶业国家标准层面上,接连不断发生“争论”。如“禁鲜令”的存废、“新版《液体奶》标准征求意见稿”风波、“新版生乳收购标准报批稿”难产等,而且几乎所有的争论都不了了之,没有结果,不仅使全国消费者无所适从,也使整个奶业无所适从。尽管“进口奶粉备案”、“复原乳标示”、“市场抽样检验糠氨酸”、甚至大张旗鼓的“驻厂监管”,轰轰烈烈也取得了局部的效果,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并没能抓住要害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对“复原乳检验”普遍感到茫然,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向社会公告!
2005年9月,当发现我国奶农的生存受到了当时进口低价奶粉冲击时,第一次向国外标准引入了“糠氨酸”检验方法,作为配合贯彻国办24号“通知”的一个“农业行业标准”,应用于“复原乳”的鉴定。旋即发现,结果似乎难以说明问题,因为我们不理解:不规范的杀菌工艺对糠氨酸和其它指示物含量的干扰,比是否添加奶粉更为直接和敏感。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不少人在面临新问题的时候,并不去反思现行国家标准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反而质疑和要求取消“国际标准方法”糠氨酸检验!
从奶业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所采用的“糠氨酸含量检验指标”,其结果能够直接说明的,仅仅是奶的受热强度(国外称为“对奶的热伤害”,这方面的国际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糠氨酸”、“羟甲基糠醛”、“乳果糖”、乳清蛋白变性率以及多种酶等在内,共有十来个),虽然也可以间接地反映出是否使用了奶粉的某种可能性,但不是绝对无附加条件的。因为奶粉本身存在有不同的等级品质类型(高、中、低和极低“热处理强度”四个等级,其糠氨酸等指示物的含量各不相同)。
“液态奶标识制度”是争论了好几年的一个老话题。此前争论的内容并不是如何标识而是“需要还是不需要标识”的问题,现在该是进入到讨论“如何制定标识”的时候了。
按国际惯例,产品标识的主要作用是面向社会,使消费者易于一目了然地识别商品的本质属性,是执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一个有效补充。但是制定和推行标识的前提是,统一行业内部的术语。我国现有的奶业标准体系正缺少一个类似国际奶业联合会(IDF)颁布的《法、英、德、西语奶业术语词典》那样的一个技术法规,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奶业术语法规,我们应该首先予以健全。
另外,在界定产品术语的时候,必须注意与工艺术语的界定同步,包括奶畜饲养和奶类加工以及奶和奶制品流通三个完整的领域。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在2006年底曾经有过一个建议:液态奶产品名称必须正确标注加工工艺方法,巴氏杀菌或灭菌。凡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复原乳的液态奶产品,其包装主要展示面上必须标注“复原乳”,同时在包装配料表中标明复原乳占全乳的比率。凡以生乳的全部或部分、为唯一原料的巴氏杀菌产品,可以在其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标“纯鲜”字;灭菌产品则可以标“纯”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和实践。只有当我们的社会真正认识到:保护一个产业的中坚力量只能来自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理性消费行为的时候,中国的奶业才能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培育理性消费者同时也是培育理性生产者的基础,只能是国家标准本身!
标准属于法律范畴,是国家意志的一种的表达。食品标准具有规范和调整参与市场活动各方的利益的作用,直接体现了消费者的生存权益,更具有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可以期待,“禁鲜令”在正式解除之后随着国家标准的不断完善,我国奶业的竞争态势和生产格局将会逐步走出当前的无序状态,而进入“建设现代农业的艳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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