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0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3-2017年中国丙烯酸酯胶市场监测与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