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调整儿科医疗价格 提高医务人员薪酬

    昨日(5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由六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可以注意到,《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并且,为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对于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在职称晋升和主治医师岗位聘用中给予适当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上,《意见》要求,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现状:儿科医生供给不足

    谈及儿童医疗,儿科医生短缺问题总是被频频提及。

    5月18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管理处处长王海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脉大国医疗”圆桌会议上表示,儿科医学人才紧缺,甚至局部地区断档,这反映出了供给侧方面的问题。

    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儿科医生短缺的现象将更加明显。儿童数量增加对儿科医生短缺问题提出了挑战。

    数据显示,医疗机构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仅为11.8万,占全国所有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4%,每千名人口儿科医生0.53人,远低于发达国家0.85~1.3人的水平。

    一边是供给不足,一边是不断增加的需求。据国家卫计委今年2月提供的数据,当前儿科医疗需求增长迅速,0~14岁儿童人数达2.3亿,占全国总人数的18%,诊疗人次也以每年400万~500万人次的速度递增。

    针对这一现状,《意见》提出,到2020年,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原因:儿科学本科停招17年

    对于儿科医生供给不足的原因,王海涛说,20年前在医学学科的设计上、招生上、人才培养上,和对人才的激励方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医学院校很多关闭了儿科,没有儿科招生。”

    据了解,截至今年,儿科学本科招生已经暂停了17年。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要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其中,儿科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可在有条件的高校举办儿科学本科专业教育。2016年起在39所举办“5+3”一体化医学教育的高校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根据教学资源和岗位需求,扩大儿科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根据教学资源和岗位需求,扩大儿科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继续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十三五”期间每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养约5000名从事儿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的全科医学人才。

    注意到,国家卫计委和教育部已支持中国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等8所高校举办儿科学本科专业,并将于今年7月起开始招收儿科学专业本科人才。

    《意见》还强调,扩大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根据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到2020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3万名以上。

    对策: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

    湖南省儿童医院副院长李爱勤表示,儿科医生职业吸引力下降的原因还包括儿科医生的劳动强度大,纠纷几率高、收入、待遇不如成人科室医生。

    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医师分会开展的儿科资源调查显示,儿科医生的工作量是其他普通成人科室的1.68倍,但待遇却仅为其46%。

    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疗行业人士表示,他的同学是一名协和医院的儿科大夫,在拿到副教授的职称后也不想干了。“其实协和的新生儿是全国专科医院最好的,解决这个现象需要进行供给侧改革。”

    《意见》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意见》还要求,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在医疗机构内部分配中,要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在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上,《意见》指出,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