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公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数量1125万吨,比今年多出60万吨,增幅5.634%。

  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并每年下达进口允许量。昨天商务部公布了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申领条件包括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等。

  商务部此次还首次设立了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在获得配额的各个企业中进行调节。即在2009年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其所上交允许量由商务部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