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太湖边禁设畜禽养殖场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三大类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等。

此外,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集镇规划区;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等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