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已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环保监管规范,对各地垃圾和污水处理提出指标性要求: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市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生活污水处理率为:成都市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70%。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市区和县城必须集中收集,全部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村庄,垃圾处理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在丘陵地区、盆周山区、沿江地区和地震灾区,可采用“卫生填埋”的方式。丘陵地区、盆周山区的场镇、村庄生活污水可以采取人工湿地法等,还可以建设沼气池、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市区和县城的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