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中央财政代发的30亿元首期地方政府债券过程中,内蒙古按照国务院要求,主要将债券资金用于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重点把握三条原则。
这三条原则包括:一是按照中央扩大内需的要求,债券资金全部用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上,不安排市场化投资项目和经常性支出;二是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和自治区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同时对公益性事业发展比较薄弱的环节和地区给予适当考虑;三是按照“优先考虑偿债能力,合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要求,根据偿债能力,合理布局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的债务负担,盟市债券资金重点向偿债能力强的旗县倾斜。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债券资金,主要根据项目情况重点向人均财力较低的盟市倾斜,以体现自治区对盟市在配套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上的补助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债券的作用,内蒙古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投资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其次,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管理,并对债务收入的使用绩效进行考评,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后,控制债券违约风险,认真履行还款责任。加强对盟市、旗县债券还款付息的管理,要求地方统筹本地区综合财力,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