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泰安近日出台了《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质量受权人制度》,因履职不力,导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受权人责任。
据了解,该制度对受权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质量受权人除具备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标准所要求的药学技术职称外,还需经市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获取上岗证后,方可担任。明确权利责任,质量受权人是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药品的购、销、存等各个环节作出决定或行使否决权。此外每年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教育,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因履职不力,导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受权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