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商务部发布己内酰胺期终复审到期公告。
商务部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3年6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到期日为20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