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草案》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加大,并明确了保护区内排污口封堵时间。
《草案》首先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必须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同时,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确定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草案》强调了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并明确了主要职责。
《草案》规定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并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14个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不准”行为。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污染水体的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的项目和装卸对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由所在地市(县)、区政府限期责令拆除、停止或者关闭,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必须于2008年底前全部封堵。
《草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实行最为严厉的处罚,并对违反规定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合并或者细分,对不少款项的处罚额度再次全面提高。如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10万元,大幅度提高至10万元和50万元;对于在保护区内向水中排放污染物超标企业的处罚也同样严厉,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处罚下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而上限达到了100万元。
在以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经常有企业以“污水处理设施坏了”此类托词企图逃避责任。这次《草案》推出了相关补充条款规定:凡保护区内单位具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都将面临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据了解,这一明显带有重罚倾向的条款,目前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尚属创新,意味着对企业的环境自律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