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来判定用工单位违法
工人正在可口可乐中国工厂的流水线上工作
12月14日晚,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
报告称:“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对可口可乐(中国)公司(下称“可口可乐”)提出“在中国内地的装瓶厂和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规,特别是为工人提供合格的职业安全保障措施”等五点要求。
调查小组负责人杨郑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希望这份报告能给可口可乐的派遣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带来些许改善。”可口可乐尚未对此事发表置评。该公司公关部一位人士称,需要时间去求证。
“人数多,工作时间长,工资低”
这份长达28页的报告调查了可口可乐在中国内地的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调查反映出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在派遣工方面,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都存在大量的派遣工。
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可口可乐装瓶厂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报告指出,按照上述条款,调查的上述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都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5家装瓶厂都大量、长时间使用派遣工,有些厂的派遣工数量甚至占到生产工人的90%以上。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来判定用工单位(本文中是可口可乐公司)违法,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情况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并没有对于特殊的情况作出具体的界定,而是把权力交给了各地的法官或是仲裁机构来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用工单位很容易举出特殊性条件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李坤刚表示,如果这个调研报告的研究结果为真,用工单位所违反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所规定的底线——同工同酬。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很多派遣工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时间都在2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很多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比如流水线上的装瓶、转瓶、检瓶、灌浆、标签等以及包装、叉车、司机等等。
报告援引可口可乐广州装瓶厂为例,派遣工在6、7、8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分别为318.5、312、318.5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9天。调查发现,有4家装瓶厂派遣工人旺季每月加班都在100小时以上,惠州厂派遣工人加班甚至达150小时,远远高于法定的36小时。
另外,报告还指出,可口可乐装瓶厂存在工伤事故频发、非法收取进厂介绍费、随意解雇工人等问题。
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的策略?
报告认为,可口可乐把需要大量成本、风险最高、最麻烦的工作岗位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参与调查的大学生指出,这是可口可乐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的策略。报告援引一位湖南籍派遣工的话:“我们就是可乐厂的牺牲品,这里太不公平了,可乐厂就是故意把我们甩给东区(劳务派遣公司)的。”
这份报告亦指出,没有发现在正式工方面有违法或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发生。正式工的待遇和工作条件还算可以。工资最低的都有近2000元/月,正式工的工作都比较轻松,每月休息10天。“并且福利非常好,厂里如果不提供住宿,就有住宿补贴,上下班一般都有班车接送。节假日会有礼品,还会组织旅游。”
在可口可乐(中国)公司的《2007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可口可乐称其正式员工有10900人,除此之外的装瓶合作伙伴还雇用2.2万名正式员工。并声称其在“员工参与和培训、工资和福利、职业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开展了众多的工作,而且没有发现违反劳动法的情况。
2006年可口可乐荣获“中国十大慈善企业称号”;2005年获得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2005年中华慈善奖”。但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可口可乐内地装瓶厂和供应商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与其宣传的形象完全不符。
杨郑君介绍,调查始于2008年7月,北京、广州、杭州三地9名大学生参与了活动。调查小组成员以普通打工者的身份进厂打工,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可口可乐装瓶厂及其供应商进行了调查。
2008年4月,一群关注内地工人情况的香港大学师生发表五家港企有关工伤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报告,张茵旗下的玖龙纸业被指“血汗工厂”。此事经由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杨郑君表示:“这件事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发。在我们的调查中,大家发现可口可乐派遣工人处境相当糟糕,于是几名学生决定成立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力所能及地去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