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也凸显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千呼万唤之中,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了多方面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事故处置等八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强化政府职责,全程监管食品安全

“三鹿事件”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为防止类似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需要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从法律制度上堵住监管的漏洞,以保证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风险监测,不可听之任之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前瞻监控制度,可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蔓延和造成进一步损失。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草案还设立了举报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意味着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出自各个部门,繁多而杂乱。一些不起作用的标准,不但对食品安全不起作用,还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衔接,草案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消除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空白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增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占大约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数的25%,大量与百姓生活饮食相关的食品,是一些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提供的。而恰恰是占大多数的这些企业,往往成为监管空白。

据此,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三聚氰胺是一种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本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此外,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要责令召回问题食品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明确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强调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甚至规定报告必须在多少小时内进行。但“三鹿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针对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按照草案规定,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