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食字号”的食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却大力介绍其药用功能;还有的食品在标识上大肆吹嘘“消滞开胃、生津止渴”、“化痰止咳、清热润肺”等,从今年9月1日起,这种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食品标识,均属于违规行为,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昨天从上海质监部门获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