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食品虽然是需要经常频繁购买的商品,但与那些大件耐用性质的商品相比,其单价一般都不会太高,如油盐酱醋、果品蔬菜等等,通常一次不过都是几元、几十元的"支付价款"。这种背景下,以"支付价款"来计算赔偿额,纵然10倍,其绝对值也并不算高。
对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之所以必须施以高额赔偿和罚款,不仅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本还在于,只有通过高额乃至天价的赔偿、罚款,才能对不法商家施加足够的惩罚,极大地提升其违法成本,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
有鉴于此,为提高罚则的惩罚性、震慑力,不妨将"支付价款"、"货值金额"的计算基准改为:"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如一名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造成的人身、误工、精神等损害价值10万元,那么相应的赔偿和罚款就应该是100万元和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