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被警察带走,两名副总经理指使三名员工驾车尾随警察所驾车辆并多次欲逼停。他们多次撞击警用车,下车殴打民警,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两名副总和三名员工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缓刑不等。

    据丰台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的三名民警陈述,2013年10月28日晚,他们接到任务,让配合安徽芜湖警方到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一个咖啡厅抓捕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常某,常某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民警们穿便衣,开着警用地方牌照车辆前往。芜湖的两名警察确认常某在咖啡厅后,他们三人同时向常某出示了警官证,让常某配合调查工作。常某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工作,他们强行给常某戴上手铐带离。刚出咖啡厅便遭到阻拦,三名民警亮明身份并拨开阻拦,把常某带上车。

    民警称,在路上,一辆黑色奥迪车尾随,并在京开高速公路、三环主路上多次强行开到他们车前故意别车。他们加速超过该车并进行躲闪,行驶到右安门翠林小区时,被奥迪车多次冲撞后杠,开车的民警头部、腰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时,奥迪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两人殴打民警,造成一名民警手部受伤。此外,被撞击的现代轿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3500元。

    殴打民警的两名男子何某、谢某被警方抓获,他们和车上另一名男子顾某都是常某公司的员工。经查,他们当日尾随民警的现代车是受公司两名副总经理的指使。该公司司机证言称,何某、谢某、顾某驾驶奥迪车去追民警的现代车后,他开车拉着两名副总经理也去追。途中,两名副总打电话,让何某等人把现代车截住,“一定让对方停下来!”次日,顾某和两名副总经理也被抓。

    法院认为,两名副总经理和三名员工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他们系初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法院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缓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