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有机农业发展问题分析
(一)政府支持力度小,财政投入不足。当前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产业的发展,并且向农民提供金融支持以鼓励他们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相对来说,中央政府对于有机农业的发展虽然持有积极的态度,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实质性的资源投入。在中央政府支持的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东部和南部经济发达地区,都有意向发展有机农业,并且已经开始启动一些实验性项目和研究,但是,这些地方政府的支持主要针对的是有机认证方面,并且支持力度较小,难以整体推进有机农业的发展。我国多数有机农业研究项目是受到来自于国际机构的资助和支持,这些国际机构主要包括: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IFAD)、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ADBI)、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
(二)生产技术研究工作落后,推广服务体系薄弱。当前,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大量具有实际价值的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政府支持政策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和营销三个方面的支撑。在技术方面,尽管现在我们已有一个有机质量控制体系可以使得产品符合有机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生产方面,大量缺乏关于病虫害防治、土壤肥力保持等方面的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从而大大限制了我国有机农业产量的提高和规模的发展。在政府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层次上的有机农业研究合作平台。在过去30年中,大多数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方面,却没有具体的关于有机农业的研究支持计划。对于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说,国家既没有政策性的鼓励,也没有财政性的扶持帮助他们获得生产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咨询,这就导致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农民迫切希望获得有机农业生产相关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一些有机农业咨询服务机构却没有市场和对象开展咨询指导业务。在我国,现在已有将近30家有机认证机构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业务,却仅仅只有5家来自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有机农业咨询组织,并且它们大多数注重于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而不是开展生产技术的咨询服务。同时,地方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也缺乏相应的技术和人员来开展有机农业的服务工作,尚未有效发挥对于有机农业技术的推广作用。
(三)生产组织形式缺乏创新,营销方式效率低下。在生产营销方面,我国大部分有机产品是由小规模农户组织生产与管理的。尽管许多小农户被公司通过某些模式组织成生产者群体,但是这些群体是松散的,并没有被很好的组织和管理起来。很多农户根本无法理解有机产品的真正内涵,只是受到经济方面的吸引而与公司进行合作。这些农户缺乏对于有机农业的认识和了解,无法掌握高水平的有机农业生产方法,导致有机农业生产水平落后,产量低下,品质难以得到保证。在有机产品营销方面,小规模的农户处于市场的不利地位,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当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宣传手段和建立良好的品牌知名度,使得目前的有机产品市场具有鱼龙混杂、管理混乱、价格昂贵等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有机产品的信任和消费。
二、中国有机农业发展对策分析
总体来说,我国的有机农业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对于有机农业生产系统的知识水平总体低下,管理经验普遍缺乏,有机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发展落后,缺乏专业的生产技术指导,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了解不够,信心不足。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市场形势,我们应正视我国有机农产品在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上的不足,积极引进、借鉴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生产的成功经验,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理念,结合我国的实情,将我国巨大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和农产品资源优势科学地转化成竞争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第一,政府应重视有机农业的发展,完善有机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在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方向,有机农业是各国追求的最高境界。日本发展有机农业的基本思想很早就已确立,1971年日本成立了全国有机农业研究会,提出了“防止环境遭受破坏,维持培育土壤地力”的口号。在1994年的“新政策”中,把有机农业作为环保型农业的一种形式,赋予其农业行政支柱地位,颁布“推进环保型农业的基本见解”。为进一步鼓励有机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法国政府于2008年颁布了《有机农业2012年规划》,旨在提高生态农业产量,同时将有机农业面积扩大3倍,力争达到占可耕地面积的6%。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了《2010年有机农业法》,旨在促进有机农业发展。世界上有机农业管理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欧盟、美国、日本、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等,都有各自的有机产品生产标准和管理方法。我们国家也应该把发展有机农业,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提高重视的程度,同时抓紧制定有机农业法等法规和管理方法。
第二,政府应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力度,创造有机农业发展的有利环境。国外发展的经验表明,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有机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如德国“联邦有机农业计划”每年投入两千万欧元用于支持有机农业生产,而对于有机市场的研究发展更是不遗余力。法国政府设立1500万欧元的基金,用于支持有机农业结构调整,形成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渠道;对从传统农业向有机农业转变的农户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菲律宾的《2011年有机农业法》规定,贸易、财政及银行等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有机农业生产和农民。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民可免交设备进口税和生产资料增值税,前7年免交收入税。我国也要对有机农业生产和技术的研发和技术推广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对有机农产品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三,科研机构、院校应加强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工作,提高有机农业生产管理水平。有机农业限用或禁用化肥、农药等物质,这对以往的农业生产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亟须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相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应当集中力量在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和创新。一方面,国内科研机构应加强与国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贸易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另一方面,国内科研机构和院校应立足我国国情,加强与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和有机产品生产企业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针对生产者和企业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着重解决一批诸如有机肥料生产和施用技术,生物农药研制技术,良种培育技术和特色产品加工技术等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技术突破,丰富有机农业生产技术,加强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改善有机产品的品质,提高我国有机农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
第四,企业和生产者应建立新型的生产经营组织,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许多地区自然环境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病虫害压力小,非常适合有机农业的发展。并且,我国农业结构传统上是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劳动密集型和可持续性耕作,非常适合发展劳动密集型作物,如茶叶及蔬菜等。有机农业与传统农业加工经营模式不同,有机农业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及其高科技含量的特点,决定了这种产业的发展必须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技术研发机构牵头带动,应该按照“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协会)+农户”等经营模式发展有机农业。通过这些新型的合作组织,将松散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联合起来,通过农超对接或者自建销售渠道的方式,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连接起来。一方面,减少产品中间的流通环节,降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中的质量风险控制难度。另一方面,提高农户和企业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减少中间交易成本,降低有机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使得农民增收,消费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