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亚信息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侵害,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万元。

据介绍,2006年4月,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同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通知给各上市公司,明确“若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2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督促下,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投资的大亚信息公司侵权使用微软软件涉诉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的信息披露。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