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将被定性为商业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前夕,曾有部委高官因涉嫌受贿频繁落马。
“两高”有关负责人认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贿赂范围的认定,在《意见》中也有突破。对于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贿赂,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设立债权、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不管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