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其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据新华社2月28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