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行业“药虫”难断根 生存准则 为省成本不顾病人死活

    山东疫苗事件像是打开的潘多拉盒子,行业潜规逐渐浮出水面。

    “药虫”就是潜规则链条里的蛀虫,因为驱利天性。一位沉浸医药销售行业20年的人士对腾讯财经表示,持有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公司能够为“药虫”们提供整套的服务。

    在中国,只有获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才可以经营药品,进行药品的买卖和流通。

    “药虫”,指的则是倒卖药品的个人。

    用行业人士的话来说,药虫们消息灵通,路子活,能够及时获得市场行情。更为重要的是,药虫们能够获得一些药厂的代理权以及疫苗采购需求信息。

    某位在南方从事疫苗相关工作的人士对腾讯财经解释称,由于药虫们没有经营药品的资格,所以需要借助那些拥有资质的药品公司来发货,俗称“走货”。药虫们获悉某个区域有疫苗需求时,则会与拥有资质的药品公司联系,后者会与其签署一份协议,以完成配送服务。这个时候,药虫需要按税点支付药品公司服务费。关于服务费用的支付模式,据上述南方医药行业资深人士透露,药品公司与药虫们会根据“走货”的成本、交易垫资周期或销售税点等不同每个公司会稍微不同,但是总体差不多。

    一位在北方多年从事药品销售管理人员称,和其他药物销售没有太大区别,疫苗药虫们至少要按照销售金额12%的比例向药品公司支付“走货”的服务费。

    以“山东疫苗事件”主角庞红卫为例。2010年以来,庞红卫在山东聊城、济南分别挂靠在不同疫苗批发企业,个人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庞红卫累计购进疫苗共计2.6亿元,销售金额3.1亿元。如果按照12%比例支付给挂靠企业,那么庞红卫挂靠的药品企业这几年从其处获得的服务费有3720万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简称《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条件并申请通过的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所有环节都不允许个人参与其中。

    药虫们的存在显然不符合规定。据上述南方人士描述,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简称,《储运规范》)药品公司必须要继续管理通过自己公司“走货”的药品运输以及流向等,然而他们并没有。“有时候,药品公司只管走货和账款,其他都不管。”

    对于接种站或者是疾控中心等采购方,也并不是不知道这些疫苗来自哪里。用上述南方士话来说,药虫们若是不认识接种站等采购方的人或者上级部门,疫苗也没有办法送进去的。“送药来的人什么来头,有没有配送资质,接种站等拥有采购权的人都知道的。”

    《储运规范》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药虫们能够铤而走险,也是利润驱使。疫苗的配送需要特殊的冷链运输车以及冷库车等,若是真的严格按照疫苗流通的流程来办理药品入库取药以及配送,成本自然会增加,利润也会摊薄,也就不存在操作的空间了。

    相比较于一般的接种单位,尤其是偏远地区,一些大医院就严格多了,要求疫苗供应商按《储运规范》流程来,就不存在这样的状况。

    还有一种方式更为简单。疫苗批发企业的销售员直接贩卖疫苗,类似“山东疫苗事件”主角庞红卫。变形的“药虫”,即他们是隐藏在药品公司的壳下。

    作为药品公司的销售员,他们有自己的销售任务,即从上游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拿货,然后以医药公司的名义销售至接种点以及疾控中心等采购方。对于医药公司来说,药虫们只需要完成销售任务即可,并没有去核查疫苗最后的流向,甚至连运输过程也不监管。

    药虫们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像庞氏母女一样,将疫苗储存在自己的临时仓库。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深喉山西省疾控中心职员陈涛安对腾讯财经透露,“这就是疫苗行业潜规则”。

    这些疫苗销售人员并非没有销售资质,实际上他们持有药品公司授予的公司身份,即持有GSP资质药品公司的销售员,但是当这种销售变为个人销售行为时,他们也就不具备疫苗流通要求的运输冷链等硬件条件。

    作为疾控中心基层员工,陈涛安对腾讯财经表示,偏远地区的接种点或疾控中心等拥有采购权的工作人员很难区分这些销售员手中的药品是公司的还是个人的。

    在他看来,除了对疫苗批发企业要求持有GSP资质外,销售人员也需要有专门的资质,以便于采购人员能够区分药虫的身份。

    尽管过去近十年里,食药监和卫计委三番五次下令整改,但是“疫苗事件”依旧不断。药虫们存在一天,“山东疫苗事件”绝不是最后一次。